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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县法院赵堡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在陈家沟太极拳文化旅游区拆迁改造过程中引起的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因陈家沟景区改造升级,陈某等三家宅院辖属拆迁范围,由于陈某常年不在家居住,便委托被告陈某某与镇政府代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代为领取拆迁补偿款。后陈某认为陈某某所领补偿款与镇政府补偿的数额不符,存在侵占的怀疑,于是要求陈某某返还“不当得利”。
俗话说,缘分,妙不可言,而运气也是一样的,有些人刚刚卖了房,第二天就出了拆迁公告,卖家一看自己亏得太多,反悔了,不想交房,对此买家肯定不乐意,于是闹上了法庭,我们看看法庭是怎么判的?
即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货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为合同履行地。将合同履行地依照约定,明确为一个稳定的履行地,废止了《92年意见》第19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