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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通过堵路等方式阻止拆迁,如何进行维权,一起来看

信息来源www.bjjsgw.cn |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0日

在各类拆迁纠纷中,老百姓解决征收拆迁纠纷时常常感到困难重重,毕竟拆迁方已经是“身经百战”,应对纠纷经验丰富,而普通老百姓一辈子能遇见几次拆迁,而且大部分人也不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这就造成了拆迁双方信息不对称,被拆迁人维权时也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那么解决拆迁纠纷的方式有几些呢。

一、基本案件情况

公司厂房及办公楼位于市区,毗邻公司开发的x住宅小区,被告人刘某军系x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所在地面临拆迁,被告人刘某军通过被告人刘某彬牵线,与被告人卫某签订协议,卫某和刘某彬处理拆迁赔偿事宜,赔偿金额超过6000万元的,由被告人卫某、刘某彬承诺从超额拆迁款中提取30作为收益。

公司施工导致公司住宅地基下沉,墙体开裂,被告卫某、被告刘某军、被告刘某彬与被告周某(刘某军妻,另案处理)协商,以公司施工导致公司住宅开裂为理由,以妨碍公司在市区住宅小区正常施工的方式破坏公司。

由于公司的工期推迟,公司得以与公司积极商谈拆迁事宜,3名被告人与周某某组织公司员工谢某某、罗某某、唐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多次聚集在一起妨碍公司x住宅小区的合法施工建设。

为了扩大影响,加快拆迁进度,卫被告提出口号,写报纸,建议刘某彬播放高音喇叭后,卫某制作内容,公司打出了无事实根据的“黑恶房谈官”等内容横幅,由于被告人刘某军、刘某彬、卫某等人的上述行为,该小区施工人员无法正常施工,x公司工程拥堵导致家住宅小区施工项目直接经济损失131388.92元。

此外,记者了解到,自公司相继向法院提起恢复原状的诉讼,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停止施工,市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x社房屋损坏情况,同年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x社房屋损坏与家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同月,市区人民法院通知家公司立即停止施工,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公司搁置与x公司的纠纷,排除危险,公司与x公司就民事部分相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达成和解,三名被告均得到家公司的谅解,表示不会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并请求从轻从宽处理,事发后,被告人刘某军、刘某彬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卫被告向警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辩护意见

辩护人在法庭上提交代理协议、照片、电话记录及录音、情况说明、谅解书、视频资料、信访资料、民事诉讼资料等证据,证明公司通过合法渠道与公司进行沟通和维权,公司有过错,与公司达成协议,3被告人已取得谅解。

在审判中,被告刘某军辩称与卫某的协议实际上是与国浩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卫某是代表国浩律师事务所签订的,由于公司的施工导致公司的整个住宅倾斜、开裂,组织员工阻止施工,并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房的开社无视制止强行进行,公司有过错。

被告人刘某彬在施工导致x公司住宅地基下沉后,公司给住宅开发公司发了一封律师信,辩称已多次对信访局、住建局等部门作出反应,卫被告辩称刘某军建议堵塞工作和写报纸,社会议决定拉横幅和安装高音喇叭,横幅的内容由会议讨论确定。

被告人刘某军、刘某彬的辩护人均提出这两名被告人刘某军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住宅开发公司有一定过失,被告人已取得房开会社的谅解建议1年2个月以下对2被告人适用缓期执行。

卫被告的一位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为初犯、偶犯,回到案件后如实供述、招供,认罪处罚,公安机关未按程序向卫某发送鉴定意见,存在程序瑕疵,鉴定意见中经济损失额鉴定表(第2部分)所涉公司11号楼延期交付损失189425.10元,交付时间为,尚未实际发生,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应该作为犯罪金额。

三、审判意见

我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军、刘某彬、卫某妨碍社会管理秩序,阻碍施工,情节严重,无法工作、生产,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31388.92元,损失严重,3被告人行为均构成集体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处罚。

公司因施工造成x公司房屋损坏,未与x公司积极协商解决,故有一定过失,辩护人提出的被告刘某军、被告刘某彬有自首情节,被告卫某有招供情节,公司有一定过错,3被告人为初犯,已取得谅解适用缓期执行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卫某辩护人提出的未向卫某报送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明确未向卫某报送鉴定意见,合议组在法庭审问时,被告人卫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无需重新进行鉴定,其辩护人提出的鉴定意见中,与经济损失金额鉴定表(第2部分)有关的公司11号楼延期交付损失189425.10元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得作为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明属实后,我院予以采用。

四、法院判决

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卫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被告人刘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被告人刘某彬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小编寄语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老百姓遇到征地拆迁纠纷问题如何解决,希望前进道路上的大家都能找到一套属于自己的方法论,最后,希望大家少走弯路,烦恼的事情终会解决,正所谓“听人劝,吃饱饭”,在明律师一向重视对上门咨询的被征收人的心理建设工作,被征收人要做的就是相信律师、尽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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