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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预告|房地产商将房屋设计轻微变更,购房者能否解约?半岛问法热线8月16日聚焦“房产纠纷”

信息来源www.bjjsgw.cn |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5日

房产纠纷也称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房产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来解决。

房地产纠纷不仅涉及到买卖房屋涉及到的商品房买卖、房地产商违约、一房多卖、房屋质量不达标等纠纷,还涉及到土地纠纷、房屋拆迁、房屋装修、物业管理、邻里纠纷等。无论是买房,还是卖房,无论是租房,还是装修,因为不清楚自身房地产权益,不懂得面对纠纷时该怎么维护权益,不少人都在发生房地产纠纷时吃过亏,买房拿不到房、过不了户,卖房拿不到钱,租房被一房二租等等。8月16日上午9:30半岛问法热线将聚焦“房产纠纷”。本期我们邀请了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邱悦律师和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松涛律师。大家如果有“房产纠纷”方面的问题,可拨打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和96663,两位律师会现场解答你的疑问,帮你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

案情回顾:

孙某为购买房屋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为装修交付,同时约定房地产公司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否则孙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孙某按约定支付了房款。在装修过程中,因该户型房屋主卧室空间较小,且窗户的面积较小,房地产公司在装修时将该户型房屋主卧室和阳台的间隔均进行了拆除。竣工验收后,房地产公司通知孙某收房,孙某拒绝接收房屋,并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对个别设计作出轻微变动,不影响安全,且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符合交付条件,房地产公司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判决驳回孙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并未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重大更改,孙某无证据证明变动影响其居住安全,不存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严重情形。如孙某坚持不同意房地产公司作出上述变动,可要求恢复原状,房地产公司在答辩意见中亦表示可以恢复原状,孙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房地产公司在装修时将主卧室隔断拆除,孙某是否有权解除双方买卖合同。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在装修时拆除房屋主卧与阳台隔断的行为并未改变房屋主体承重结构,不影响居住安全,且增加了卧室的采光面积及房屋使用面积,客观上使业主受益,未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严重情形,故不存在合同约定/法定解除的事由,孙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即使是为业主考虑,房地产公司擅自改变原有房屋的设计也构成轻微违约,孙某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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